
本公司创立以来汇聚了一大批富有活力和责任感的研发技术人才,在人工智能、 通讯基础及应用方面、企业互联网营销,均设立了专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均具丰富的行业经验,其中有博士数人,以不断的技术创新支持客户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本着 “诚信同经营、服务至上、质量优良”的理念,为客户提供高价值的产品和服务!
《条例》第三章专章细化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六大主体责任和义务。一、明确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三同步”原则《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条例》第十二条延续了《网络安全法》确定的“三同步”原则,进一步强调“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运营者在具体落实三同步原则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三同步:首先,“同步规划”,是指在网络设施与信息系统的规划阶段同步引入安全保护措施;其次,“同步建设”,要求在项目建设阶段,通过落实系统集成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保证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顺利准时建设,保证项目上线时,安全保护措施的验收和工程验收同步,确保只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系统才能上线;再次,“同步使用”
